(2011)杭上执民字第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剑仁与汤一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剑仁,汤一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上执民字第1120-1号申请执行人何剑仁。被执行人汤一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杭上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汤一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逾期利息159409.53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587元、申请执行费8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一炘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623546.5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