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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邱玉与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张友,邱玉,张友,邱玉,张友,邱玉,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邱玉男,女,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国庆,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友(曾用名张小左),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王轶,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邱玉男与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邱玉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邱玉男与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已由邱玉男预交),由邱玉男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吉珥代理审判员  黄思佳人民陪审员  胡静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