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45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0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巩某某,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詹某某、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7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判决缴获的猎枪一把、子弹五发,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巩某某、刘某某、张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  俊  峰审判员 杨  爱  云审判员 周  祖  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超荣(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