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升,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