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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宝田、王家文与乔保红、乔恩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田,王家文,乔保红,乔恩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李宝田,农民。原告王家文,农民。被告乔保红,农民。被告乔恩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田、王家文与被告乔保红、乔恩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田、王家文原告李宝田、王家文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田、王家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田、王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李宝田、王家文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月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