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34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付伊娜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大兆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伊娜;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大兆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大兆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长民初字第3423号 原告付伊娜。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大兆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兆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蒋保海。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大兆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兆村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伊娜与被告大兆村委会及大兆村二组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伊娜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伊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吕一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