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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溪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余世芬、刘利芝申请执行刘仲全、李天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芬,刘利芝,刘仲全,李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溪执字第184-2号申请人余世芬,女。申请人刘利芝(余世芬之女),女。被执行人刘仲全,男。被执行人李天琼(刘仲全之妻),女。关于余世芬、刘利芝与刘仲全、李天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南溪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仲全、李天琼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余世芬、刘利芝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天琼在浙江省慈溪市海路电器有限公司务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天琼在浙江省慈溪市海路电器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500.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从2011年12月起直至付清为止,总额为37967.56元(大写:叁万柒仟玖佰陆拾柒元伍角陆分)。此款由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刘万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梦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