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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吴结新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珠海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结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珠海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00号原告吴结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19。委托代理人梁文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阳西县,身份证号码:×××2012。委托代理人梁文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身份证号码:×××2057。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地址:珠海市。负责人吴金球。被告珠海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赖训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结新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珠海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结新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珠海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结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结新负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