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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苍金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黄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黄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苍金商初字第539号原告:黄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黄乙。被告:黄丙。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黄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乙、黄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甲起��称:2010年1月26日,被告黄乙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黄甲借款2万元,并承诺该借款于2010年2月25日前还清。双方还约定,如果发生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也由被告黄乙承担。被告黄丙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偿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黄乙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黄丙对被告黄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黄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2、借条及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黄乙于2010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逾期还款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事实及被告黄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黄乙、黄丙未作答辩。被告黄乙、黄丙在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被告黄乙由被告黄丙担保,向原告黄甲借款2万元,并约定于2010年2月25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被告黄乙则要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被告黄丙也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捺指印。同日,原告与二被告订立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载明月利率为2%,被告黄丙作为保证人自愿对被告黄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乙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黄乙尚欠原告黄甲借款2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黄乙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乙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丙按约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黄丙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乙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黄甲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0年1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黄丙对上述第一项的偿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丙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乙、黄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董文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