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袁芬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芬,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77号原告:袁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408263427),发,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袁芬钢模租赁站业主),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曹国振,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000000002460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沈德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芬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芬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57元,减半收取1828.50元,由原告袁芬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