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刘正兴与张喜林,王开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兴,张喜林,王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兴,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喜林,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开英,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阳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49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文杰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