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奇峰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奇峰兴盛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584号原告北京奇峰兴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兴玉,董事长。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承胜,经理。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责人严学寅,经理。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5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4000元,现因纠纷已解除,需解除冻结。依照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004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杜会君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