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亚红诉被告辽中区老大房镇后鸭鸡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区老大房镇后鸭鸡房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6)辽0122民初5172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郭亚红,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 被告辽中区老大房镇后鸭鸡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久龙,职务主任。 被告辽中区老大房镇后鸭鸡房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久龙,职务书记。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被告因修路从原告处借款55,000万元,并约定短期利率按2.5%计算、长期利率按2%计算。被告于2013年2月偿还原告利息6,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55,000元及利息58,350元。 被告 辩称 □未交付借款 □已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借款 □没有借贷法律关系 □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不应支付利息 □利息约定过高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不是债务人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已过诉讼时效 □已过保证期间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无偿还能力 未提供答辩 查明事实 借款时间 2011年11月22日 借款期限 借款本金 55,000元 借款利率 长期利率按2%计算、短期利率按2.5%计算 利息计算期限 2011年11月22日起 逾期利息 借款交付方式 现金□转账 □其他 是否偿还部分本金 □是否 偿还本金时间、数额 是否偿还部分利息 是□否 偿还利息时间、数额 是否有担保 □是 否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给付借款本金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支持。被告所欠原告利息虽超过58,350元,因原告仅主张上述利息,故本院仅支持58,350元,剩余利息视为放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辽中区老大房镇后鸭鸡房村村民委员会、辽中区老大房镇后鸭鸡房村经济合作社偿还原告郭亚红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58,350元;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由被告辽中区老大房镇后鸭鸡房村村民委员会、辽中区老大房镇后鸭鸡房村经济合作社承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玥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