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泰兴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陆永华与殷月忠、阮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永华;殷月忠;阮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泰兴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陆永华,男,1957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被告殷月忠,男,1961年4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被告阮桂香,女,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华诉被告殷月忠、阮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永华于2011年1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