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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泰兴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陆永华与殷月忠、阮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永华;殷月忠;阮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泰兴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陆永华,男,1957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被告殷月忠,男,1961年4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被告阮桂香,女,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华诉被告殷月忠、阮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永华于2011年1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