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一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一初字第01409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雷,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1年11月22日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长 王垂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