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吴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吴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普通程序民事一审判决书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新民二初字第01335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兰福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锋,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吴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洋波2011013358819711292220111122100500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