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42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西峰、杨彩线、赵民女与杨军峰、雷小燕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峰,杨彩线,赵民,杨军峰,雷小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429号原告杨西峰。原告杨彩线。原告赵民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峰。被告雷小燕。原告杨西峰、杨彩线、赵民女与被告杨军峰、雷小燕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7日起诉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宝健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6日、10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西峰、杨彩线、赵民女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峰、被告雷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西峰诉称:西四府村一组54-1号宅基地使用权为其父杨田荣所有,其随父母在该宅基生活居住,其父生前嘱咐该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归三原告所有,但被告在该宅基最西边违法建造门面房1间,依法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拆除违法建盖的西边门面房1间。被告雷小燕辩称:其不同意拆除西1间门面房,其与丈夫结婚时就在该诉争的宅基上的房屋内居住,其父生前同意让其在该宅基西边建门面房1间。现原告要求其拆除所建房屋,其不同意,并认为该诉争宅基地使用权的西边应归其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彩线与原告杨西峰、被告杨军峰系母子关系。杨西峰与杨军峰系弟兄关系。杨西峰与原告赵民女系夫妻关系,杨军峰与被告雷小燕系夫妻关系。杨彩线之夫杨田荣生前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四府村一组有宅基一院。1987年12月20日取得宅基地使用证。载明:户主姓名杨田荣,家庭人口8人(杨田荣的父母、杨田荣、杨彩线、杨田荣的四个子女杨军峰、杨西峰、杨小英、杨军英),审批时间85年11月20日,建房时间86年11月5日,建房形式平房,间数伍间,宅基地面积肆分贰厘。1986年前后,杨田荣与杨彩线在其宅基南边建盖四间一层平房及西边部分房屋。1990年5月杨军峰与雷小燕结婚。同年因微波站道路拓宽占用了杨田荣宅基西边一部分地方,并将该地方西边部分房屋拆除,村里给杨田荣另批宅基一院,由二被告建房居住。1996年3月杨西峰与赵民女结婚,1998年杨田荣、杨彩线及杨西峰、赵民女在该宅基北边建盖四间一层。在建房过程中被告进行阻挡,认为该宅基上有其一半房产。双方发生争吵,后二被告在该宅基西边建门面房1间由其使用。2007年杨田荣去世。杨彩线、杨西峰及赵民女共同生活居住至今。2011年3月,杨西峰、赵民女拆除南边四间一层,重新在该宅基南边建盖四间二层,同时还在北边原四间一层上又加盖四间二层。原告在建房过程中,遭被告阻挡并发生打架。三原告与二被告就西边门面房1间及西边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2011年9月7日,三原告诉请本院要求二被告侵止侵权,拆除宅基西边所建门面房1间。审理中另查明:2002年4月9日,在二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杨田荣与其子杨西峰书写赡养协议一份。内容为:经协商杨田荣与其妻杨彩线归其二子杨西峰赡养,与长子杨均(军)峰无关。故现有四间住房和四间门面房归杨西峰所有,他人不得占有。……杨田荣、杨彩线临终安葬费用仍由杨西峰承担。巩(恐)后无凭,特立此据,当事人杨田荣、赵玉(赵民女)、中间人杨俊颜、XX明,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并盖有村委会公章。二OO二年四月九日。该协议上杨西峰、杨彩线未签写本人名字。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宅基地使用证、村民宅基登记表、赡养协议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登记在户主杨田荣名下的位于西四府村一组的宅基地一院,该宅基地使用证及村民宅基登记表上家庭成员为8人,故该宅基地使用权应属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且2002年4月9日杨田荣生前与二子杨西峰书写的赡养协议亦未对原、被告涉案的房屋门面房1间及西边的宅基地使用权做处分。现二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对西边门面房1间侵止侵权、排除妨碍,该涉案房屋应属家庭成员共有,应先析产分割。双方对涉案房屋可私下协商解决或另行诉讼。故对三原告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西峰、杨彩线、赵民女要求被告杨军峰、雷小燕对西1间门面房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三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