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何永水与徐虹霞、绍兴县虹士怡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水,徐虹霞,绍兴县虹士怡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646号原告:何永水。委托代理人:姚振松。被告:徐虹霞。被告:绍兴县虹士怡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虹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水诉被告徐虹霞、绍兴县虹士怡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