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邱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陈某,男,汉族,工人,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