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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商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商初字第366-2号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赟,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惟义,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告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65元,减半收取1313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32.5元,由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宏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