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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恒萱与王极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萱,王极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陈恒萱(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212174812),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王极荣(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8712183113),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萱与被告王极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恒萱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恒萱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