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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民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民初字第015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徐村**,农民。被告石某某,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辛市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云 海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卓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