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77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林宝胜、张月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国,林宝胜,张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770-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国。被执行人:林宝胜。被执行人:张月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温州市恒大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林宝胜名下的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2011年11月17日,竞买人童晓剑(身份证号码:××)以1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宝胜名下的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TV7250RoyalA,发动机号C226139,车辆识别代号:LFMBE84B270069297)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童晓剑所有。二、买受人童晓剑(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