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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77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林宝胜、张月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国,林宝胜,张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770-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国。被执行人:林宝胜。被执行人:张月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温州市恒大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林宝胜名下的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2011年11月17日,竞买人童晓剑(身份证号码:××)以1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宝胜名下的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TV7250RoyalA,发动机号C226139,车辆识别代号:LFMBE84B270069297)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童晓剑所有。二、买受人童晓剑(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