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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许甲、许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许甲;许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许甲。被告:许乙。原告江某某为与被告许甲、许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江某某及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甲、许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江某某起诉称:许甲、许乙系瑞安市瑞龙印刷机械有限公某股东(2011年6月7日注销)。2009年6月21日结算,欠原告油漆加工费37000元,由许甲出具欠条一张为据,嗣后经多次催讨未付,请求:1、判令被告许甲偿付加工费37000元;2、判令被告许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欠款的事实;3、公某基本情况登记和清算报告,证明公某注销的事实。被告许甲、许乙没有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故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与质证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6月21日,瑞安市瑞龙印刷机械有限公某存续期间,江某某与许甲对油漆加工费进行结算,欠款37000元,由许甲出具欠条一张,写明:瑞龙印机欠江某某款37000元。另查明:瑞安市瑞龙印刷机械有限公某于1999年12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许甲、许乙。2011年6月7日注销,解散清算后剩余资产4125352.15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本院认为:被告许甲结欠原告江某某加工费3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许甲、许乙作为公某股东,在公某注销登记时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某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对公某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许乙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加重股东责任,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某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某某油漆加工款37000元;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被告许乙对上述油漆加工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7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25元,由两被告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胡爱华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