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