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