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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民初字第55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浩琳木业有限公司与王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某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兰民初字第5532号原告临沂市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朱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培山,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