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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2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29-2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7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38元,执行费166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2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