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舍信用社与顾某、高某、朱某、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舍信用社;顾某;高某;朱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商初字第228号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舍信用社。负责人王长福,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培平,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舍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颜艳露,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办事员。被告顾某。被告高某。被告朱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舍信用社与被告顾某、高某、朱某、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舍信用社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舍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舍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