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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生于1973年8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生于1970年6月15日,汉族。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陇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某乙每年给付李某甲孩子抚育费人民币4300元,于每年10月31日前给付当年孩子抚育费。2011年11月18日,李某甲向本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某乙给付2011年孩子抚育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交清所有案件款。2011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李某乙自动交清了所有案件款,当日已全额发放给申请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陇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关于给付2011年度孩子抚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