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华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衡水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71-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赤忠,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华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士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津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56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534元,执行费3134元,��息3981元(从2011年8月7日至2011年11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后以每日39.8元另计)共计2272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衡水华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衡水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2727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