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向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向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418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西环路嘉和苑2幢J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启锐,系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怀,住江门市。被告梁向广,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向广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为由,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交纳。审判员  罗虹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