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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吕荣生与陈辉、陈杰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辉,吕荣生,陈杰宁,胡恩娟,胡恩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荣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恩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恩角。上诉人陈辉为与被上诉人吕荣生、陈杰宁、胡恩娟、胡恩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辉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依法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季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