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民三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广珍、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秦广珍,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民三初字第0001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广珍,女,42岁,汉族,寿县振兴食品商行业主,住安徽省寿县。被告: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西环路168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广珍、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故意制造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目的是规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异议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安徽省寿县,属六安市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认为原告故意制造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无据证实,不予支持,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贤茹附:本案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