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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1-1号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作出了(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现因该案己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第二支行账号为43×××99的存款46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宋文禹人民陪判员崔诤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