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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民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马惠忠与关兵、李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惠忠,关兵,李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浙甬民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马惠忠。被执行人:关兵。被执行人:李想。马惠忠与关兵、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甬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关兵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马惠忠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利息和违约金5128180元,实现债权费用218431.55元,被执行人李想在关兵抵押房产价值不足清偿申请执行人马惠忠债权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房屋登记有瑕疵,目前不宜马上处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浙甬民执字第5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