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747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为由,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长 于伟华审判员 吴京燮审判员 滕延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