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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747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为由,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长  于伟华审判员  吴京燮审判员  滕延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