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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长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焦某某;长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渠子镇。被申请执行人长孙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渠子镇。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长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和好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永民初字第00001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