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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岑迪与蒋旭超、段梦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迪,蒋旭超,段梦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95号原告:岑迪,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蒋旭超,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段梦堞,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迪诉被告蒋旭超、段梦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迪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