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宋玉峰与丛龙华、王丛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峰,丛龙华,王丛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宋玉峰,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丛龙华,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丛英,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宋玉峰与被告丛龙华、王丛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玉峰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59.5元,由原告宋玉峰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859.5元)。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