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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颜某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颜某,女被执行人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仲裁纠纷一案,咸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咸劳仲案字第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规定:由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自1999年12月至2009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2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