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颜某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颜某,女被执行人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仲裁纠纷一案,咸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咸劳仲案字第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规定:由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自1999年12月至2009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2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