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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祥盛澄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祥盛澄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98号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爱西华庭小区5幢11804室。法定代表人刘小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军,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西安祥盛澄城餐饮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副2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祥盛澄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