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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盛欣服装辅料厂与慈溪市广隆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盛欣服装辅料厂,慈溪市广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盛欣服装辅料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东兴工业区7幢。代表人:王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济平,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广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工业路。法定代表人:郑月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盛欣服装辅料厂与被告慈溪市广隆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盛欣服装辅料厂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盛欣服装辅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盛欣服装辅料厂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