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万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万某某;深圳市××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诉人万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某某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万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