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民初字第550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临沂市浩琳木业有限公司与汪兆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某某公司,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兰民初字第5507号原告临沂市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朱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培山,经理。被告汪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