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325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253号原告赵某。被告毛某,职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考虑到孩子年龄小,还愿意与被告生活,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赵某承担150元,本院退付赵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