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一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1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黄民一初字第00740号 原告: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与被告和好而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