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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12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绍兴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绍商初字第1126-2号 原告:绍兴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松祥。 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滕永林。 被告: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龙。 委托代理人:李福林。 本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绍商初字第112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完毕,现根据原告的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屠李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