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宁西宾馆诉被告王琳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宁西宾馆,王琳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921号原告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宁西宾馆,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自强西路211号。负责任李建平,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琳,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41号。委托代理人洪宪琪,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电子仪器厂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148号。委托代理人樊燕玲,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蓝田县人,无业,西北政法学院中楼306室。原告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宁西宾馆诉被告王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宁西宾馆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宁西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费不予收取。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