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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与李秀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金青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图民初字第911号 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 法定代表人全明星,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桂峰,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金青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秀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娜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朱 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