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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东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东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大合仓4楼C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莉,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王东旭,男,1978年6月22日,蒙古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东旭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通知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缴诉讼费和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收到本院发出的补缴诉讼费和缴纳公告费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和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